關于修改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》的決定(2025年)
關于修改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》的決定(2025年)
發(fā)布日期:2025-05-16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來源:國資數據中心
(2025年5月16日經中國證監(jiān)會2025年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,2025年5月16日中國證監(jiān)會令第23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
一、刪去第五條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五十五條中的“監(jiān)事”。

二、將第十條中的“投資機構”修改為“私募投資基金”。

三、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:“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、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的要求。”

四、第十四條增加一項,作為第五項:“上市公司分期發(fā)行股份支付購買資產對價的,在計算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相關標準時,應當將分期發(fā)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計算?!?br />
五、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:“前兩款情形中,評估機構、估值機構原則上應當采取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評估或者估值。”

六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:“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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