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規(guī)范和加強中央垂直管理系統(tǒng)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,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,合理配置國有資產,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,保障中央垂直管理系統(tǒng)行政單位履行職能,根據《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35號)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垂直管理系統(tǒng)行政單位(以下簡稱垂管單位)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。
第三條垂管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垂管單位占有、使用的,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,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,即垂管單位的國有(公共)財產。
垂管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垂管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、國家調撥給垂管單位的資產、垂管單位按照國家規(guī)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,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,其表現(xiàn)形式為固定資產、流動資 ……
